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96
號
上 訴 人 鍾冬美
陳金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