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顏嘉瑩
被   告  陳保忠 (原名: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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