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二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2號上訴人 劉大有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哲
劉朝升 劉炳文 劉炳憲 劉炳煌 劉炳華 劉炳宏 上七名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 律師
羅一順 律師 陳安安 律師法定代理人 劉明婷
劉明芬 劉明靄 上十名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法定代理人 劉明珍 訴訟代理人劉炳宏複代理人張麗真律師法定代理人 劉朝育 00000000000
林 劉秋雲 劉淑怡 劉炳盛 劉清武 劉清文 朱純香 劉家瑞 劉千瑜 劉芷妍 劉宜璇 劉清榮 黃仁溪 劉富 蔡炳仁 蔡明德 蔡明勳 劉彩霞 黃定芳 黃美紅 黃政皓 黃昱誠 張劉美 劉文琦 劉文臻 李淑慧 劉千瑞 劉欣慧 劉炳輝 林長合 林裕欽 林春兆 林后貞 林佳錦 劉秀霞 劉秀蘭 李煌 時 李靜怡 李建緯 李孟諠 李珈葳 李沂諠 李湘芸 李巧宓 劉炳發 劉炳貴 劉炳杉 劉朝日 被上訴人 劉朝濟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陳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 劉邱梅桂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
鄭錦堂 律師 彭意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朝育、 林劉秋雲 、 劉秋美 、劉淑怡、劉炳盛、劉清武、劉清文、劉千瑜、劉芷妍、劉宜璇、劉家瑞、朱純香、劉清榮、黃仁溪、劉富、蔡炳仁、蔡明勳、蔡明德、劉彩霞、黃定芳、黃美紅、黃政皓、黃昱誠、張劉美、劉文琦、劉文臻、李淑慧、劉千瑞、劉欣慧、劉炳輝、林長合、林裕欽、林春兆、林后貞、林佳錦、劉秀霞、劉秀蘭、 李煌時 、李靜怡、李孟諠、李珈葳、李沂諠、李建緯、李湘芸、李巧宓、劉炳發、劉炳貴、劉炳杉、劉朝日等49人,與劉炳哲、劉朝升、劉炳文、劉炳憲、劉炳煌、劉炳華、劉炳宏、劉明婷、劉明芬、劉明珍、劉明靄等11人共同為上訴人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0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被繼承人死亡後,承受訴訟限於由同一造之繼承人為之,對造當事人即使為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被繼承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上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但其實體上因繼承而承受之權利義務,依然存在(最高法院63年8月27日63年度第4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劉大有公司)於民國64年12
月20日選任董事 劉順和 、 劉順杞 、 劉順成 、 劉炳信 、 劉翁清 連共5人,其中劉順和、劉順杞、劉順成於起訴前死亡, 劉翁清連 、劉炳信以劉大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廢棄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2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審理中,原法定代理人劉翁清連、劉炳信分別於107年11月1日、108年3月1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參(見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卷【下稱更一卷】外放限閱卷一第107頁、卷一第171、173、307頁),依上開說明,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劉大有公司之股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載,該公司經 新北 市政府以108年8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6368號函命令解散(見更一卷一第679至691頁、卷二第103頁),惟迄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且其章程未另有規定、股東會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6月5日新北院英民科字第1836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15頁),並經調閱上訴人公司案卷查明屬實(見外放公司案卷),是本件應以劉大有公司之全體股東即附表「股東名冊上之股東」為清算人。
㈡然查:
⒈附表編號一之股東劉順和已於78年8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見更一卷外放限閱卷一第5頁),其全體繼承人為 劉炳坤 、劉炳盛、劉清武、劉清文、 劉炳圳 、劉清榮、黃 劉敬 、劉富、 劉姬 、劉彩霞、黃 劉玉珠 、張劉美,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2號卷【下稱262號卷】一第122頁),且該等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經被上訴人劉朝濟(即劉順和之 長孫 )陳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81頁),並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1頁),故劉炳盛、劉清武、劉清文、劉清榮、劉富、劉彩霞、張劉美均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至劉炳坤、劉炳圳、 黃劉敬 、劉姬、黃劉玉珠亦已陸續死亡:
①劉炳坤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一卷外放限閱卷
一第9頁),其全體繼承人為長子劉朝濟(被上訴人劉朝濟於本件訴訟為對立之他造當事人,依上說明,被上訴人劉朝濟即無從承受訴訟)、次子劉朝育、長女林劉秋雲、次女劉秋美、三女劉淑怡,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262號卷一第122頁,更一卷二第155頁),且未拋棄繼承,有新北地院家事法庭函文可參(見本院卷二第407頁),並經被上訴人劉朝濟(即劉順和之長孫)陳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81頁),此部分應由劉朝育、林劉秋雲、劉秋美、劉淑怡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②劉炳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7
1頁),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朱純香、次子劉家瑞及孫女劉千瑜、劉芷妍、劉宜璇,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11至112頁、本院卷一第333頁、卷二第261至269頁),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2月14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0160號函覆劉炳圳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見本院卷一第463頁)。此部分應由朱純香、劉家瑞、劉千瑜、劉芷妍、劉宜璇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③黃劉敬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一卷外放限閱卷
一第35頁),其繼承人為黃仁溪,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75頁、262號卷一第122頁),且其未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2年6月14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112000065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407頁),此部分應由黃仁溪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④劉姬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79
頁),其繼承人有配偶蔡炳仁、長子蔡明勳、次子蔡明德,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13至114頁、本院卷二第271至275頁),且未拋棄繼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1月9日嘉院傑民112廉字第4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51頁)。此部分應由蔡炳仁、蔡明勳、蔡明德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⑤黃劉玉珠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一卷二第1
33、141頁),其繼承人有長子黃定芳、長女黃美紅、孫子黃政皓及黃昱誠,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更一卷二第145至153頁、第139頁),且未拋棄繼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年12月7日士院 彩家靜 107查詢字第1070220922號函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7年12月4日新北 院輝 家科字第018357號函在卷可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卷第650、660頁)。此部分應由黃定芳、黃美紅、黃政皓及黃昱誠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⒉附表編號2之劉炳坤已死亡,其繼承情形如上⒈①所載,此部分
應由劉朝育、林劉秋雲、劉秋美、劉淑怡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⒊附表編號4之劉順杞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
一外放限閱卷一第57頁),其全體繼承人為劉炳哲、 劉炳星 、劉炳輝、林 劉妙 、劉秀霞、劉秀蘭、 李劉 送,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262號卷一第123頁),且均未拋棄繼承,有追加原告訴訟代理人民事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76頁),其中劉炳哲已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65頁),劉炳輝、劉秀霞、劉秀蘭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至劉炳星、 林劉妙 、李 劉送 已死亡:
①劉炳星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一外放限閱
卷一第63頁),全體繼承人為長子 劉朝聖 、長女劉千瑞、次女劉欣慧,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262號卷一第123頁),其中長子劉朝聖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之108年4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更一卷二第449頁),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李淑慧、長女劉文琦、長男劉文臻,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01至105頁、更一卷二第445頁),且曾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具狀聲明承受追加原告之訴訟(見更一卷三第90至92頁),故此部分應由劉千瑞、劉欣慧、李淑慧、劉文琦、劉文臻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②林劉妙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49
頁),繼承人為配偶林長合及子女林裕欽、林春兆、林后貞、林佳錦,有戶役政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15至116頁,本院卷二第247至259頁),且未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1月6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7頁)。故此部分應由林長合、林裕欽、林春兆、林后貞、林佳錦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③ 李劉送 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
卷第89頁),繼承人為配偶李煌時、女兒李湘芸、李巧宓,孫子女李靜怡、李孟諠、李珈葳、李沂諠、李建緯、有戶役政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17至118頁,本院卷二第277至293頁),且其等未拋棄繼承,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12年1月6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7頁)。故應由李煌時、李湘芸、李巧宓、李靜怡、李孟諠、李珈葳、李沂諠、李建緯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⒋附表編號7之劉炳信已於108年3月1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參(見更一卷一第173、307頁),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 劉陳秀蘭 、子女劉朝升、 劉朝元 、 劉姿鴻 、 劉姿伶 ,有除戶謄本、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31至39頁、更一卷一第307、309頁),其等已聲明承受訴訟(見更一卷第305至306頁),並推由劉朝升為上訴人之清算人,有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股東繼承人清算推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53頁),並經劉朝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2頁)。
⒌附表編號10之劉順成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一第62頁),其全體繼承人為子女 劉月雲 、 劉秀美 、劉炳發、劉炳貴、劉炳杉,有戶役政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49至51頁、第91頁、262號卷二第115至117頁、卷一第125頁),其中劉月雲、劉秀美已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見本院卷一第327頁),此部分應由劉順成之繼承人劉炳發、劉炳貴、劉炳杉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⒍附表編號13之 劉炳偉 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
新北地院109年度 司繼 字第2124號卷第21頁),其繼承人為配偶 謝溫柔 、長子劉朝日、長女 劉美芳 、次子 劉朝勝 。又謝溫柔、劉美芳、劉朝勝均已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241至249頁,原審卷第161、163頁),並經調取新北地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124號卷可參。故此部分應由劉炳偉之繼承人劉朝日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⒎附表編號16之劉翁清連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見更一外放限閱卷一第107頁、卷一第171頁),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 劉順善 、長女劉明靄、長男劉炳宏、次女劉明珍、三女劉明婷、四女劉明芬,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外放限閱卷第13至21頁)。其配偶劉順善嗣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0號審理時死亡,有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50號卷一第549至551頁),故全體繼承人為前開五名子女,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見本院卷一第第341至343頁、第357至359頁),其中劉明珍授權由劉炳宏為其代理人,有所附授權書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47頁),故此部分應由劉翁清連之繼承人劉明靄、劉炳宏、劉明珍、劉明婷、劉明芬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⒏又附表編號3、6、11、12之股東劉炳盛、劉炳輝、劉炳發、
劉炳貴迄未承受訴訟。至編號5、8、9、14、15、17、18之股東劉炳哲、劉炳文、劉炳憲、劉炳煌、劉炳華、劉炳宏、劉明靄等股東,及編號7股東之繼承人劉朝升、編號16股東之繼承人劉明婷、劉明芬、劉明珍均已具狀承受訴訟(見附表所載,共計11人)。
三、綜上,因本件應承受訴訟人劉朝育、林劉秋雲、劉秋美、劉淑怡、劉炳盛、劉清武、劉清文、劉千瑜、劉芷妍、劉宜璇、劉家瑞、朱純香、劉清榮、黃仁溪、劉富、蔡炳仁、蔡明勳、蔡明德、劉彩霞、黃定芳、黃美紅、黃政皓、黃昱誠、張劉美、劉文琦、劉文臻、李淑慧、劉千瑞、劉欣慧、劉炳輝、林長合、林裕欽、林春兆、林后貞、林佳錦、劉秀霞、劉秀蘭、李煌時、李靜怡、李孟諠、李珈葳、李沂諠、李建緯、李湘芸、李巧宓、劉炳發、劉炳貴、劉炳杉、劉朝日等49人,迄未以上訴人劉大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華奕超法官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柏惟附表編號股東名冊之股東(已歿者標註●)左列股東如死亡之繼承人(已歿者標註●)左列繼承人如已死亡之繼承人(已歿者標註●)左列繼承人如已死亡之繼承人(已歿者標註●)已有承受訴訟並以法代身分委任訴代之委任狀所在卷頁1.●劉順和(董事長)(78年8月6日死亡)●劉炳坤(67年10月13日死亡)①劉朝育②林劉秋雲③劉秋美④劉淑怡⑤劉炳盛⑥劉清武⑦劉清文●劉炳圳(111年10月16日死亡)● 劉瀚聲 (101年8月18日死亡)⑧劉千瑜⑨劉芷妍⑩劉宜璇⑪劉家瑞⑫朱純香(配偶)⑬劉清榮●黃劉敬(80年10月12日死亡)⑭黃仁溪⑮劉富●劉姬(111年9月23日死亡)⑯蔡炳仁(配偶)⑰蔡明勳⑱蔡明德⑲劉彩霞●黃劉玉珠(103年8月10日死亡)⑳黃定芳㉑黃美紅㉒黃政皓(遷出國外)㉓黃昱誠㉔張劉美2.●劉炳坤(67年10月23日死亡)同①劉朝育同②林劉秋雲同③劉秋美同④劉淑怡3.同⑤劉炳盛4.●劉順杞(常務董事)(96年10月31日死亡)✔㉕劉炳哲已承受訴訟同編號5●劉炳星(93年2月12日死亡)●劉朝聖(108年4月9日死亡)㉖劉文琦㉗劉文臻㉘李淑慧㉙劉千瑞㉚劉欣慧㉛劉炳輝●林劉妙(111年5月13日死亡)㉜林長合(配偶)㉝林裕欽㉞林春兆㉟林后貞㊱林佳錦㊲劉秀霞㊳劉秀蘭●李劉送(109年9月15日死亡)㊴李煌時(配偶)● 李國華 (88年9月16日死亡)㊵李靜怡㊶李孟諠㊷李珈葳㊸李沂諠㊹李建緯㊺李湘芸㊻李巧宓5.✔同㉕劉炳哲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65至69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69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一第437頁)6.同㉛劉炳輝7.●劉炳信(董事)(108年3月14日死亡)✔㊼劉朝升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51至35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355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一第441頁)8.✔㊽劉炳文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61至6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61至63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一第467頁)9.✔㊾劉炳憲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71至75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75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一第439頁)10.●劉順成(常務董事)(97年11月4日死亡)㊿劉炳發劉炳貴劉炳杉11.同㊿劉炳發12.同劉炳貴13.●劉炳偉(109年4月21死亡)劉朝日14.✔劉炳煌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71至79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79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二第1135頁)15.✔劉炳華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71至77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77頁)(胡律師等部分見本院卷二第115頁)16.●劉翁清連(董事)(107年11月1日死亡)✔劉明靄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57至359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359頁)✔劉炳宏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4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349頁)(胡律師等見本院卷一第435頁)✔劉明婷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4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349頁)✔劉明芬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4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349頁)✔劉明珍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43頁)有(委任劉炳宏為訴訟代理人之授權書見本院卷一第345至347頁)17.✔同劉炳宏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65至69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67頁)(胡律師等見本院卷一第435頁)18.✔同劉明靄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71至73頁)有(張律師見本院卷一第73頁)備註:股東名冊上編號1至3、4至6、7至9、10至12、13至15、16至18之股東,依序為劉家大房劉順和、2房劉順杞、3房 劉順玉 、4房劉順成、6房 劉順天 、7房劉順善各房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