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甲○○(即國際通用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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