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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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