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五號
上訴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乙○○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國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陳立國為被上訴人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訴訟程序,因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立國而當然停止,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一紙在卷可稽,爰依對造之聲請,准由陳立國為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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