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0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 律師
蔡佳吟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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