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柏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柒顆(驗餘淨重:貳點壹陸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王柏翔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以下稱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其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凌晨3、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百樂門KTV店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花兒」之成年女子處收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7顆(驗餘淨重:2.1676公克)。嗣警於同年10月25日晚上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攔檢盤查之,其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發覺前,即當場主動交付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錠劑7顆(驗餘淨重:2.1676公克),王柏翔不逃避裁判而自首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翔分別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5頁至6頁;偵卷第9頁背面至10頁正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8張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4頁至15頁;警卷第20頁至21頁),復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7顆(驗餘淨重:2.1676公克)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號判例要旨其理至明。
本案警員於101年10月25日晚上10時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臺中市○○區○○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處,發現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Q6號自用小客車有違規停車之情事,進而上前攔查並欲勸導駛離,警因見被告眼神異常緊張,始詢問其是否有任何違法情事,被告即主動取出原先藏放於隨身包內之搖頭丸7顆予警等情,此有警員職務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
9頁背面)。則警方自始不知被告涉有持有毒品犯嫌,是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其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交付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7顆予警,並向有偵辦犯罪職務之警員供述其有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而接受裁判等情,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足徵被告犯罪之危害性尚非重大;又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之諭知:
(一)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7顆(驗餘淨重:2.167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至於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2支(驗餘淨重各為:0.8305公克、0.8313公克),經核尚與被告於本案中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行無涉,難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何關聯,爰不予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