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秦毅
陳琮文
一、債務人陳琮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光明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陳泰毅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琮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光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秦毅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94元㈡緣債務人陳秦毅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陳光明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29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經查,陳光明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陳
秦毅、陳琮文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陳秦毅、陳琮文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光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陳秦毅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3,294元110年9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9﹪110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15﹪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4月26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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