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廖襄蓉
8號被告 周芷安
10樓之3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1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瑞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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