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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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元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元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元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下稱甲執行案);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復因侵占、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9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丙執行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3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丁執行案)。嗣受刑人因上開甲、乙、丙、丁4執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
8年1月2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9月17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