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67號
原告 馨翊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被告 舒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