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799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訴訟代理人 廖芸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奉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奉佑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賴奉佑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現金卡債務未清償,嗣賴奉佑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之一,且未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奉佑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經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家事事件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雖辯稱:爸爸沒有留遺產,當初只有勞保給付,但已用來辦理爸爸的喪事等語,然此係原告後續欲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就被告實際繼承訴外人賴奉佑多少遺產,應為證明之事項,尚不影響本案原告請求之權利,故原告本件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