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丙○○間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