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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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3年度苗小字第10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
六巷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鳳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小 字第 1055 號判決(93.12.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北小調 字第 1197 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小調 字第 11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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