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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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原告即上訴人 翁淵深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被告即被上訴人眾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富 (LeeChenFu)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751,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