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81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顏大和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