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05號抗告人 陳唯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茉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裕翔 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105年度親字第105號判決關於給付扶養費用及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