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明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康義勝 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