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 張金勝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被上訴人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堯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