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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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黃秋月
蘇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桂芳 律師被告 陳鏡峯 上列被告陳鏡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94號),經原告黃秋月、蘇金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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