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9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告杰山成衣有限公司代表人 杜熙 (董事)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吳定陽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1913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年,應更正為「101」年,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蔡紹良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