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825號原告 王祖昌 被告 林文益
陳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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