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2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43號上訴人 吳慶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
101年4月5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24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