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10號原告 伽駿 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鋒 被告碁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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