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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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乙○○被告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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