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選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選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上字第10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 王東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1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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