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乙○○兼上一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丙○○
號3樓被告丁○○被告己○○○兼上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本院95訴字1117號履行契約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一份及查詢記錄一紙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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