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2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
丙○○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
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第三項關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三五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三六五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