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昆選任辯護人傅雲欽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昆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曾文昆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洪振峰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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