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9號原告 劉敏慧 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13樓之1,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