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定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嗣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