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8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三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474、8811、907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開四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自101年7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於103年8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2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