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曙菁 被告 何秀英 被告 李阿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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