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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