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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