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施樹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施樹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施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