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 金亙昌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峰 送達代收人 葉靜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
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97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具上訴理由到院,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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