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蕭幗英 被告 黃沁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