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金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61),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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