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珮婕 即 楊福順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福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福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