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70號、108年度執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沺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附表:受刑人賴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5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犯罪日期│①105年10月23日、│105年10月27日│①105年10月27日、│││②105年10月23日、││②105年10月27日、│││③105年10月28日(聲請書││③105年10月27日│││誤載為105年10月23日)│││││、│││││④105年6月15日至105年8│││││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0月23日)、│││││⑤105年10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921、5661│106年度偵字第11678號│106年度偵字第11678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637、1│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實││647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9月3日│107年9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827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犯罪日期│105年10月27日│105年10月13日│①105年10月13日、│││││②105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678號│106年度偵字第27186號│106年度偵字第271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429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3日│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8號(編號5至8定應執行有│││5827號(編號1至4經定應│期徒刑1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次)│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犯罪日期│①105年10月13日、│①105年10月13日、││││②105年10月13日、│②105年10月13日││││③105年10月13日、│││││④105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186號│106年度偵字第271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107年度訴字第25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8號(編號5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