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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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 黃毓庭 被告 鍾宛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黃毓庭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鍾宛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04號被告鍾宛臻被訴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黃毓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