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鴻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忠璧 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筠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