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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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李柏瑟 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相對人 余信憲 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許語婕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選字第6號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8年度選字第6號逾108年11月27日開庭時,法庭旁聽席之民眾不斷對著聲請人辱罵三字經等不雅侮辱言語,並經審判長指揮法庭人員將該民請出法庭,當晚聲請人即接獲未顯示來電號碼之電話,表示:「你打這個訴訟沒有用,不會贏的」等語。故有聲請民國108年11月2728日庭期錄音光碟為佐證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準此可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聲請人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選字第6號當選無效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原告,堪認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且該人是何人,亦無法從錄音光碟得知。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周珮琦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琬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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