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聲請人 梁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芹 如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於其所主張僱傭契約終止無效時即民國109年5月11日約為34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尚有31年,則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840元(計算式:《依原告主張之薪資29,758元/月+提繳退休金5,506元/月》×12月×5年=2,115,840元)。
至於聲請人請求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15,84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330元(21,988÷3=7,330,小數以下無條件進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