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張文芳
被   告  沈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