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22號再審原告 楊景復 法定代理人 楊子弘
戴怡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