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原籍設臺南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911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有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