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6號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葉金屬企業社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燕